3月8日消息,據白鹿視頻報道,廣東廣州一女子稱自己入職時看到辦公室行政制度中的樂捐制度,立刻勸退了。
謝女士稱,找工作時有點心力交瘁,這家公司面試比較簡單,問了幾個常規問題就錄用了。沒想到在辦理入職時,行政制度上寫了滿滿一頁樂捐制度,自己看了就立馬跑路了。謝女士表示,這種樂捐制度也是變相的罰款,提醒大家找工作時要注意。
“樂捐”從字面上理解是員工自愿捐款的行為,但在某些規定“樂捐”制度的企業規章制度中,多數都存在偷換概念的現象,員工一旦違反某些管理性規定,都由企業強制“樂捐”,“樂捐”款項直接在工資中扣除。
本質上,這仍然是公司罰款的一種方式。這種情況下,僅靠規章制度中的“樂捐”二字,并不能給罰款“洗白”,不能視為員工的自愿行為。
律師指出,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,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,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。那么“被樂捐”的錢能要回來么?
按照規定,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,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。另外,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損害勞動者權益,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
